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40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永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