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英濟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麟、朱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2號再審原告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再審被告 朱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同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