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朝富、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林朝富 被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643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建物之市價金額暨其相關證明,並以系爭土地、建物市價加計3300萬元後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嗣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之市價金額估算為新臺幣(下同)292,327,943 元,建物市價金額估算為9,743,081 元,並分別提出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系爭土地101 年公告土地現值資料(含公告地價)及系爭建物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正本乙份為證(參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7頁至第7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億參仟伍佰零柒萬壹仟零貳拾肆元(計算式:292,327,943 元+9,743 ,081元+33,000,000元=335,071,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柒拾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