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三本工程有限公司、曾啟銘、鼎坤營造有限公司、范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被 告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