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劉千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劉千綺 被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峯豪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