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謝錦榮、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歐晉德、交通部臺灣鐵管理局、范植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 訴 人 謝錦榮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歐晉德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管理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143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