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香港商COSONIC ELETRONICS CO, LT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 告 香港商COSONIC ELETRONIC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顏聰裕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黃世芳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為香港法人之證明。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香港商COSONIC ELETRONICS CO, LTD名義提出本件訴訟,但未據提出其為香港法人之證明文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能力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