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 訴 人 黃大成即帝燚消防工程行 被 上訴人 郭晉榮即萬誠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6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