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金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592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