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上 訴 人 何吳透花即傑泓企業社 被上訴人 韓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04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2年1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明附卷可稽(詳本院卷 第73頁),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102年2月14日已屆滿,惟因該日為春節放假日,故應以休息日 之次日即102年2月18日代之。然上訴人遲至102年2月2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詳上訴人所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核已逾上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