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神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得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