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簡玲媛 以上上訴人與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年101 年度重訴字第10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捌拾參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