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林鋕豪律師 被 告 王珮芬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六號被告王珮芬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珮芬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