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 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再審 被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再審原告業據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