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相對人五股瀝青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蕭仁和(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號)為五股瀝青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五股瀝青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亦有明文,而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明文,故僅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始得依第81條規定,由法院選派清算人,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五股瀝青有限公司(下稱五股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計新台幣5,552,837 元,惟該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2 年5 月24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因該公司未依同法第79條但書規定另選清算人,因該公司僅由一人股東蕭吳秀話所組成,惟蕭吳秀話已於102 年5 月11日,其繼承人蕭坤山等8 人全部拋棄繼承,故該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及第80條前段規定定其清算人,以致行政執行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五股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廢止其公司登記,有新北市政府102 年5 月24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而蕭吳秀話為五股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且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有蕭吳秀話之繼承系統表、蕭吳秀話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02 年11月新北院清家科春潔字第070688號函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五股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準此,本院衡酌蕭吳秀話之長子蕭仁和,且有正常智識能力足資處理公司之事務,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 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本院認選派蕭仁和擔任五股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