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461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福情 債 務 人 宇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士德 債 務 人 覃士德 債 務 人 李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零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