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293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張劉誠即佳誠商行 債 務 人 張劉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