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97號聲 請 人 大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9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億信興業有│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31日│40,311元 │RC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板橋分行│ │ │ │ │ ├───┼─────┼─────┼──────┼─────┼─────┼──┤ │002 │富亮企業社│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6日 │69,954元 │GD0000000 │ │ │ │林貞子 │行土城分行│ │ │ │ │ ├───┼─────┼─────┼──────┼─────┼─────┼──┤ │003 │聖島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30日│19,927元 │AD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新泰分行│ │ │ │ │ ├───┼─────┼─────┼──────┼─────┼─────┼──┤ │004 │弘隆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2年7月20日│28,224元 │G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 ├───┼─────┼─────┼──────┼─────┼─────┼──┤ │005 │鉅門工業有│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5日 │1,462元 │HD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二重分行│ │ │ │ │ ├───┼─────┼─────┼──────┼─────┼─────┼──┤ │006 │業盛發股份│玉山商業銀│102年8月31日│6,470元 │B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南土城分│ │ │ │ │ │ │馮龍翔 │行 │ │ │ │ │ ├───┼─────┼─────┼──────┼─────┼─────┼──┤ │007 │德鑫雷射切│玉山商業銀│102年8月5日 │29,110元 │BA0000000 │ │ │ │割股份有限│行五股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008 │高明樹 │淡水第一信│102年6月5日 │2,337元 │BE0000000 │ │ │ │ │用合作社三│ │ │ │ │ │ │ │重分社 │ │ │ │ │ ├───┼─────┼─────┼──────┼─────┼─────┼──┤ │009 │信風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2年8月10日│12,700元 │0000000 │ │ │ │司 林碧慧 │行新莊分行│ │ │ │ │ ├───┼─────┼─────┼──────┼─────┼─────┼──┤ │010 │銘城科技有│永豐商業銀│102年7月5日 │337,617元 │AE0000000 │ │ │ │限公司 │行西盛分行│ │ │ │ │ ├───┼─────┼─────┼──────┼─────┼─────┼──┤ │011 │向和企業股│永豐商業銀│102年7月31日│4,998元 │AF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溪洲分行│ │ │ │ │ ├───┼─────┼─────┼──────┼─────┼─────┼──┤ │012 │張天覺 │渣打國際商│102年8月12日│46,053元 │AA0000000 │ │ │ │ │業銀行新莊│ │ │ │ │ │ │ │簡易分行 │ │ │ │ │ ├───┼─────┼─────┼──────┼─────┼─────┼──┤ │013 │呈剛企業有│第一商業銀│102年7月8日 │3,557元 │EA0000000 │ │ │ │限公司 │行鶯歌分行│ │ │ │ │ ├───┼─────┼─────┼──────┼─────┼─────┼──┤ │014 │雲漢鐳射精│第一商業銀│102年8月5日 │6,060元 │EB0000000 │ │ │ │密股份有限│行丹鳳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015 │明達電子有│臺灣銀行五│102年8月10日│69,769元 │AH0000000 │ │ │ │限公司 │股分行 │ │ │ │ │ ├───┼─────┼─────┼──────┼─────┼─────┼──┤ │016 │尚釧工業有│台北富邦商│102年6月30日│39,232元 │CA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