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葉美華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出具之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 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900元,第25期至第72期每 期清償15,87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999,36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4,235,543元之23.59% ;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金額1,742,614元之57.35%。而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20,454元【包含勞、健 保費754元及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游濟綱 (84年8月22日生;目前就讀德霖技術院,預計二年後畢業 )之每月支出計6,000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 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標準:11,832元+(11, 832 元÷2人)+754元=18,502】。另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估計每月收入為28,456元(係按債務人102年1月起至9月止之薪資袋平均計算而得,故已包含加班費及值班費在 內;另加計每月所領取之殘障補助款3,500元),並有債務 人所任職之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9月之薪資袋影本在卷可參,應堪信其為真實。而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之8,002元均已用於履行 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債務人並願將其子自大專畢業後所每月節省之撫養費6,000元納入更生方案中。此外,債務人為 增加還款金額,並另將其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份有限公司之部分保單解約價值分期納入更生方案中。雖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未達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7點1項所規定之還款總額,惟同時參酌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雖未達依該注意事項所計算之標準,但已符合本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則法院應可斟酌 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而決定是否逕行認可更生方案,非謂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未達依該注意事項所計算之還款總額,即一律不得逕行認可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而本件自債務人目前收支及其所提出之各期還金額觀之,債務人各期之實際支出實已幾近於按前開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所計算之生活支出,故依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9,900元,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5,870元,共分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99,36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 年7月26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 )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12%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507元 第25期至第72其每期清償金額:813元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07%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7元 第25期至第72其每期清償金額:11元 (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94.81%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9,386元 第25期至第72其每期清償金額:15,046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