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 請 人 文天賜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向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即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計有:1.郵局存款新台幣(下同)109元。2.營業小客車(車號:000-00號)乙輛。3.車輛(車號:00-000號)乙輛。其中車號00-000號之車輛業已報廢,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卷(下稱清算執行卷)第133頁 為憑。復查車號000-00之營業用小客車,於102年9月10日向和車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購得,購買價額為811,200元,目前 未繳付貸款為777,400元,雙方設定動產抵押,並依動產擔 保交易法為動產抵押登記,此有和車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 11 月21日陳報清償明細表、動產擔保設定書(附清算執行 卷第134-137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102年11月13日陳報狀(附清算執行卷第117頁)可稽。再參酌和車股 份有限公司估算該營業小客車因已開始使用,市價約為58萬元,若將其變價後尚不足清償動產抵押債權金額777,400元 ,並無變價之實益。 三、綜上,本件債務人之前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本院 並於102年11月25日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使各債 權人就本件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乙事陳述意見,各債權人均無反對之意見,有前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報狀附清算執行卷第144-160頁、第163-頁為憑,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