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