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4號上 訴 人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