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3號原 告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