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張勝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勝政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程序,以書面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經由雙方協談無法達成共識,導致本件調解不成立,則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出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聲請人,並建議聲請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協助重整經濟生活,以聲請人財產經濟能力滿足全體債權人受償債權之合理期待,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云云。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因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及其他民間債權人提出之條件,聲請人沒有辦法支付,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102 年5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消債調字第55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二)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身分證、健保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戶籍謄本、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美語學校繳費收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2 年6 月5 日新北院清102 消債調新消字第5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3 月18日南院勤102 司執賢字第17697 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三)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薪資約為39,000元左右,業據聲請人提出薪資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薪資約39,000元,扣除萬泰銀行於本院調解程序(102 年5 月29日)時提出之協商費用29,000元,每月僅餘10,000元(39 ,000 元-29,000元=10,057元),顯難令聲請人支付其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甚明。且聲請人尚有其他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其中信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紘呈企業有限公司、麗麒有限公司於本院調解程序(102 年5 月29日)時皆表示協商條件為債務之三成,且一次提出現金付清,聲請人則表示目前每個月的能力是6,000 元。是縱認聲請人勉可繳納萬泰銀行提出之協商金額29,000元,惟聲請人仍有可能遭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三分之一薪資所得,可見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 年9 月27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