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明賜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 )x34 x10 =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915,065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自陳積欠債務原因係擔任保證人導致負債,及房屋遭法拍不足清償等語,請聲請人就保證債務,及上開強制執行事件為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例如保證契約、借貸契約及強制執行命令與執行分配表等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目前保單價值,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2 年8 月19日,請就聲請更生前2 年內(100 年8 月19日起至102 年8 月18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收入欄,101 年度未陳報任何收入,請就此詳加說明或補正,如未有工作收入,請說明無法工作之原因。 七、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102 年度至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 (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 八、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據聲請人所陳報曾登記之職)。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依聲請人之聯徵中心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任百拓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國際誠德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曾任前揭營業活動,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97年1 月至102 年7 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