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周明賜
- 代理人
- 黃俊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
)x34 x10 =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
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915,065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
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
?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
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自陳積欠
債務原因係擔任保證人導致負債,及房屋遭法拍不足清償等
語,請聲請人就保證債務,及上開強制執行事件為詳細說明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例如保證契約、借貸契約及強制執
行命令與執行分配表等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
應具體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
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目前
保單價值,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2 年8 月19日,請就聲請更生前2 年
內(100 年8 月19日起至102 年8 月18日止)之財產、收入
(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
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
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聲請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所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收入欄,
101 年度未陳報任何收入,請就此詳加說明或補正,如未有
工作收入,請說明無法工作之原因。
七、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102 年度
至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 (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
八、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據聲請人所陳報曾登記之
職)。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
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依聲請人之聯徵中心
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任百拓有限公司之董事
,及國際誠德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曾任前揭營業活動,應提
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97年1 月至102 年7 月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