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被 告 應用彩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