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2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被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8,6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3,666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