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被 告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