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42號原 告 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勝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胡金丰 楊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