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8號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