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96號再審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再審被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2 年度建簡上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本件係就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為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