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被 告 鈞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總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