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承璋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張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芷芸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8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承璋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三、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張素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四、兩造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自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