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之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玄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