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武鄭肇祥 武依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寶文 謝銘勳即廣原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武依萍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546元、上訴人武鄭肇祥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719,41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