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62號上 訴 人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碩揚 送達代收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區○○○○000○○○○○00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