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 理人 丁嘉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Ameba Technology 法定代理人 陳威甫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