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3號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 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被 告 陳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買賣關係與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兩造於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同意管轄」條款,約定若就本件有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1頁)。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