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0號上 訴 人 商峯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媚 被上訴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10 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