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陳皇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2年度 重訴字第6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捌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