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代 理 人 莊璧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永美科技材│合作金庫商│101年4月25日│53,334元 │CU0000000 │無 │ │ │料股份有限│業銀行東新│ │ │ │ │ │ │公司 │莊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