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金長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楙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蔡佳容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長豐有限│板信商業銀│102 年1月31 │47,600元 │SM0000000 │ │ │ │公司黃楙豈│行後埔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