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林珊慧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顯隆機械股│彰化商業銀│102年1月28日│2,445,243 │CH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東三重分│ │元 │ │ │ │ │王文豪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