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張雅婷 被 上訴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9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