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張麗雲 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新水休閒館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新北新水休閒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組織型態為合夥、獨資等等)及地址。 二、被告新北新水休閒館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