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債 權 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債 務 人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債 務 人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欣葉 一、債務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陸拾柒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宇鎮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零柒拾萬貳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