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88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郭帟志 債 務 人 張保明即吉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