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11號債 權 人 鄧瑞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森族」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楊森族」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並非「楊森族」個人。債權人以「楊森族」個人為發票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於債權人對「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聲請部分,由本院另行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