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41號債 權 人 李東宸 債 務 人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債 務 人 許能舜 一、債務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能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務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萬元,及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