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25號債 權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喜寶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寶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喜寶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